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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立法特點

作者:發(fā)表時間: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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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了職責定位

 

(一)理順了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職責和定位!稐l例》 明確了政府統(tǒng)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xié)調,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協(xié)助配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制。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責任!稐l例》 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這有利于生產經營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配置工作體系,明確各崗位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做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確保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2、完善了制度規(guī)定

 

(一)明確應急救援費用承擔原則。《條例》 規(guī)定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在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解決,從而突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建立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負責制度!稐l例》 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救援工作,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統(tǒng)一、有序、高效。

 

(三)賦予有關人民政府決定應急救援終止的權限。《條例》 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成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決定停止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四)堅持違法必究!稐l例》 規(guī)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效保障具體制度和措施的實施。

 

3、細化了應急措施

 

(一)細化應急處置措施!稐l例》 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自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進行了細化,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先期處置、政府組織救援及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請求支援等工作環(huán)節(jié)予以規(guī)范,其出發(fā)點是突出第一時間響應。(二)優(yōu)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條例》 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的基礎上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確立應急救援預案動態(tài)修訂以及備案,公布制度,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的情形;針對政府及其部門、不同類型企業(yè),規(guī)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三)加強應急救援制度建設!稐l例》 規(guī)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業(yè)企業(yè)應急物資配備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評估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制度,使應急救援社會化、市場化服務工作具備了法規(guī)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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